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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律师视觉解读最新出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杨旻 泰和泰北京办公室 2023-08-26



“杨律师,咱们公司的甲方又提出给商票了,还能不能要啊?”“杨律师,这某某公司的商票出问题了,咱们该怎么办?”作为一名担任多家企业客户法律顾问执业多年的律师,这是我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听到的提问。尤其是在疫情导致全球经济下滑的时代,围绕着商票出现的问题更是纷至沓来。各位若有兴趣,可以用国内一两家头部上市房企 + 商票逾期或者商票拒付,作为搜索关键词网络搜索下。在此大背景下,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本文试从律师角度,对该最新办法做以解读,希望对大家关于此有所帮助。





什么是商业汇票?商票的特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除了票据的基本特点外,还有区别于其它票据所特有的特点。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汇票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我们可以发现,“承兑”是区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特征之一。也正是“承兑”显示出的信用支付这一特点,折射出商业汇票与其它票据的不同。在承兑人承诺付款的日期未到之前,持票人可以贴付一定利息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这称之为“贴现”。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称之为“再贴现”。由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只有商业汇票才存在“承兑”、“贴现”“再贴现”的情况,这正是商业汇票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过程等


2022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系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银发〔1997〕216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曾于2022年度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相较1997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新增“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三章,将“罚则”改为了“法律责任”。是原来的暂行办法实施25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有着重要意义。


最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重点解读


公告发布当天,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进行了答记者问。明确该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关系。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四是加强风险控制。我们就从上述四个方面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一)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第一章总则
1.相较于暂行办法,第二条属于新增条款。该条款属于在新的经济时代背景下对商业汇票的定义,明确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汇票由原先的两类变更为三类,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不再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2.第三条也属于新增条款。该条明确电子商业汇票应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因应收账款票据化产生的供应链票据也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3.第四条,相较于暂行办法,突出了“无条件”支付。这样与《票据法》要求的无条件支付保持一致,也凸显了票据无因性的特点。


(二)强调真实交易关系:第二章承兑、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
1.第十一条,作为新增条款,要求承兑人在承兑环节对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进行严格审查。
2.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持票人获得的贴现票据,应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贴现时应提供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三)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七章法律责任
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承兑人和贴现人以及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作为信息披露的专门章节,详细规定了披露原则、披露途径、披露监测及其他披露要求,同时鼓励非上市公司、债券市场无主体评级企业开展主体信用评级。起到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增强票据市场透明度及票据信用的作用,同时也显示出信息披露是商业汇票业务的重要环节。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对此,第三十六条也予以了明确。


(四)加强风险控制:第二章承兑、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一,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从票据主体层面进行风险控制。
1.承兑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要求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同时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2.贴现人:第十四条要求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3.持票人:第一十条、第十五条强调持票人的票据要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票据经纪机构:作为管理办法新增加参与主体,为贴现撮合交易提供服务。第十八条要求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第二,制定风控指标,规范票据承兑业务发展规模。
第二十四条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第三,缩短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压缩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账期,减少资金被长期占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先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出现了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情况,新的管理办法缩短了最长付款期限,与之前规定的6个月保持一致。
另外,新的管理办法设置了过渡期: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虽然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但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已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占比及保证金余额占比两项风控指标设置了一年过渡期。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律师理解


金融机构认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实施,对于票据市场起到良好的积极作用。一是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二是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制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四是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五是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今年以来代理了多起逾期拒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诉讼业务。能够深刻体会到由于缺乏监管特别是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出票人任意出票、承兑人任意拒绝承兑,使得作为持票人的中小企业怨声载道,大大降低了商业汇票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力。对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非常负面的作用。
笔者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角度认为,新的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起到两个积极作用。第一,新的办法缩短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付款期限,减少中小企业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压力,同时,新的办法用明确的条款确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特别是持续逾期的责任人进行罚款、暂停甚至禁止办理票据相关业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条款的明确,可以有效避免核心企业滥用商业汇票特别是企业承兑汇票权利,侵害作为持票人的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新的办法再次明确了“民间贴现”是不被允许的。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第101个问题关于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就指出,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所以新的办法为民间票据市场从业者再次敲响了警钟。

 


结语:一个新的管理办法是不是更优的办法,一定需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希望企业界朋友严把交易风险关,更真诚期待经济环节中大家能够“一诺千金”! 

泰和泰,一直与大家携手向前!






 作者简介 



杨旻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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